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前沿 » 行业法规 » 正文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9  来源:中国建设报  浏览次数:1529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加了镇(街)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提高了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频次,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条例建立完善市、区(市)、镇(街)三级管理体制,划分了城市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燃气管理职责。

条例全方位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本质安全。规定燃气储存工程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保障燃气设施本质安全;增加了初次使用燃气需确认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条件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燃气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

条例明确供用气双方的主体责任,规定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抢险抢修等。规定了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责任,要求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设施等。

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要求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增加安全检查频次,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免费检查。要求燃气经营者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确定供用气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擅自停气等。不能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其经营区域的强制措施。同时,明确燃气用户有按时支付燃气费的义务,逾期未支付,经燃气经营者书面催交且在催交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

 
 
[ 技术前沿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一周资讯排行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