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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强调城燃储气调峰能力,住建部修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8  浏览次数:2206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2006版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

此次修订核心内容均是围绕国务院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重点是增加了对城镇燃气气源能力、调峰能力和储备能力的基本要求,总体而言,在政策的驱动下,城燃企业储气调峰压力是越来越大了。

以下摘录分析其中重点内容,修订条文说明全文请查阅推送第二条,干货满满一定要看!

1、  全部围绕城燃企业储气调峰能力做修订

按照国务院2018年8月30日发布的国发[2018]31号文件《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供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地区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

此次修订补充规定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的基本要求;补充规定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可采用的方式;补充规定气源方(供气方)的应急供气责任和输气管道输送能力要求等内容。

2、  明确规定城镇燃气必须具备储气能力

征求意见稿中首先增加了对城镇燃气储气能力的要求,城镇燃气应具有稳定可靠气源的基本要求,强调了气源的重要性,要求城镇燃气气源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能力储备,除满足平日正常工况、调峰工况供气需要外,还应对应急工况具有一定的保障能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城镇燃气气源。

储气能力要求在以前的设计规范中只字未提,此次直接做了明确。

3、  未对城燃企业所需承担的储气能力具体数值做出统一标准

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要求,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不过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城镇燃气企业承担天然气能源安全和战略需要的气源能力储备,不直接给出具体数值要求,而是采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的表述方式,以适应政策要求调整的连续性和合理性,也保证技术标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4、  明确城燃燃气气源能力可通过自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解决

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完全采用之前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意见,城镇可以通过自建、合建、租赁、购买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履行储气责任。鼓励供气企业、输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及独立第三方等各类主体和资本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

城镇燃气是市政公用设施,具有明显的属地性,如果采用小规模多点分散设置方式,存在规划选址困难的问题,也相对增大了安全管理风险。储气设施“遍地开花”更不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

5、  日调峰不再由上游单独解决,小时调峰由城燃自行解决

原规范中规定采用天然气作气源时,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的平衡,应由气源方(上游)统筹调度解决。即不管月还是日调峰均需靠上游解决。

在修订意见稿中,日不均匀性改为由上游和城燃企业根据用户、气源调节和储气方式等情况共同协商解决。

小时调峰明确有城燃调峰储气设施自行解决。

另外,同时也要求输气管道按照城燃企业与上游签订合同的月日最大用气量确定输气能力。

6、高压储罐的储气方式不被推荐

天然气储备常用的方式为地下储气库和LNG储罐,高压气体储罐已较少采用。目前很多地方老煤气公司还保留着不少高压储罐,用于冬季临时调峰。

修订意见稿中明确要基于用气城市分布、输送和运输能力及可靠性、地质和港口条件等因素影响的现实情况,储气方案选择应因地制宜。

另外高压罐的储气方式在很多发达国家(包括以前采用高压罐较多的原苏联)已不再建于天然气工程,这种储气方案不应作为优选。

7、  使用替代气源作为气源能力储备,不超过年用气量1.25%

城镇燃气气源种类较多,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制气、矿井气等。

我国在管输天然气大量推广使用之前,很多城市是采用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作为天然气的过渡气源,被称为“代天然气”。

其中,最重要的是液化石油气,由于具有来源丰富、购销灵活、储运便捷的特点,当作为主力气源的天然气短缺时,可采取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作为天然气的替代气源。

另外,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矿井气、煤制气等相互之间也可以作为相互替代。

当然,用其他的替代气源作为储备只能是应急之选,不能作为完全替代,所以修订意见稿中规定替代气源不能超过年用气量的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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