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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4  来源:重庆晨报  浏览次数:1012

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维修燃气灶热水器

5月31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修订通过了《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将解决哪些实际问题?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法规解读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晓涛解读条例。

新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还根据天然气行业的特点,设置了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天然气特许经营、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使用规范与器具管理、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等章节。

通气验收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张晓涛介绍,加强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明确经营企业保证供气质量、定期信息报送等经营责任。通过规范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入户安全检查、保障应急服务、通气验收不收费、张贴安全须知,以及禁止经营企业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进一步提升企业服务质量。

比如,在通气验收不收费方面,条例规定,天然气用户在安装、改装天然气设施完成后,应当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气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通气。

条例明确,通气验收不得向天然气用户收取费用。张晓涛说,通气验收不收费,首次写入条例中。在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因此,在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等处增加了相应规定,从使用智能化设备、保障应急服务、通气验收不收费、张贴安全须知、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应当优先安排方便用户的时间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要求。

天然气用户这些行为要处罚

强化安全主体责任

张晓涛介绍,条例明确管道天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对天然气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责任;规定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强调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细化天然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的禁止性行为。通过加强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明确安全主体责任,细化具体安全责任。

条例对天然气用户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未及时整改户内安全隐患的;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他通风不良的用气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通风等安全设施的。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天然气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天然气居民用户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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